近年来,我市洗选煤行业快速发展,丰富了煤炭产品结构,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洗选煤行业的过度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洗选煤企业点多面广、单一企业规模小、总体产能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洗选能力利用率低、行业总体运行效益不佳,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安全、环保投入不足,布局不合理、环境污染严重,为彻底扭转洗选煤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按照山西省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决定对全市洗选煤企业开展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定走“减、优、绿”发展道路,坚持“总量控制、环保优先、市场淘汰、依法合规”的原则,立足煤炭清洁利用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过剩洗选能力,提高煤炭洗选行业质量效益,改善生态保护水平,促进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实现规范发展,推动煤炭洗选行业能源革命。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取缔关闭一批、淘汰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优质产能提升一批、严控新增产能、重点区域率先突破”,减少洗选煤企业数量,大幅度压缩煤炭洗选行业过剩产能,形成以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群矿洗选煤厂和电力、焦化及大型煤炭用户配套洗选煤厂为主,独立洗选煤厂为补充的产业格局。到2020年6月底,全市洗选煤企业总产能与煤炭企业总产能及部分外购煤规模相匹配。
1.洗选煤企业数量:由目前的315座压减至180座以内。
2.洗选能力:由目前的3.446亿吨/年压减至2亿吨/年以内。
3.先进产能占比达到25%。
4.全市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取缔关闭一批
1.取缔关闭违法建设项目。对洗选煤企业项目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的、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等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范围内的项目予以取缔关闭。(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取缔关闭污染严重的洗选煤企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且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洗选煤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淘汰退出一批
1.淘汰产能规模小于行业规定的洗选煤企业。对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年入洗能力小于60万吨/年、其它洗选煤厂年入洗能力小于90万吨/年的洗选煤企业进行淘汰。(市能源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淘汰洗选工艺设备落后的洗选煤企业。对使用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的,使用PG-27型真空过滤机的,使用X-1型箱式压滤机的,未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使用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的洗选煤企业进行淘汰。(市能源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淘汰能耗不符合规定且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洗选煤企业。对吨煤电耗高于相应工艺选煤厂吨煤电耗限定值的(由于煤质特殊原因除外)、入洗原煤吨煤水耗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且在整治实施阶段仍不达标的洗选煤企业进行淘汰。(市能源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4.淘汰“僵尸企业”。对连续三年无生产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进行淘汰。(市能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5.淘汰安全不达标的洗选煤企业(具体标准和认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重组整合一批
推动煤矿企业和焦化、电力及大型煤炭用户重组整合独立洗选煤企业,实现原煤就地加工转化,减少短途运输和环境污染。(市能源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优质产能提升一批
提高洗选煤行业准入标准,以煤炭洗选行业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提高一级行业标准化先进产能占比,正常运行的洗选煤企业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行业标准化,达不到标准的停产整顿。(市能源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1.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和扩建独立洗选煤厂,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确需新建、扩建洗选煤项目的,按照减量置换的原则进行,报市能源局审批或备案。市区城市规划区155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洗选煤企业。新建和重组整合洗选煤企业的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且应满足临汾市深度治理和洗煤环保综合整治相关要求。(市能源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高铁、高速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洗选煤企业,鼓励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符合行业标准的洗选煤企业进行搬迁。(市能源局牵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六)重点区域率先突破
对“一城三区”(市区城市规划区、尧都区平川区、襄汾县区、洪洞县区)重点区域范围内的洗选煤企业整治工作率先开展,提前完成摸底排查、方案编制,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倒排工期,于201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取缔关闭和淘汰退出两项任务。
三、组织实施
(一)摸底核实(2019年6月5日至6月30日)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洗选煤企业个数、名称、地址、洗选规模、工艺及装备、安全生产状况、生产运行状况和项目建设、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环保、用地、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供电手续以及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从业人员等情况,并于2019年6月15日前建立洗选煤企业明细台账。
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摸底情况的核实认定。
洗选煤企业入洗(选)能力认定要依据洗(选)煤厂设计认定,无法认定的企业要提供具有洗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洗选能力核定结果。
(二)编制方案(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摸底核实结果和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焦化、电力及大型煤炭用户分布、生产能力、煤种和洗选产品特点,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洗选煤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方案要通过取缔非法产能、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合理优化、调整布局,提高选煤厂与煤矿配套率,达到矿矿有配套或联营(协议委托加工)洗(选)煤厂,厂厂有煤源(不低于能力的60%)。保留的独立洗选煤企业必须与有关供应单位签订长期、稳定的原煤供应保障协议(含外购煤)。各相关县(市、区)编制的实施方案必须明确保留、重组整合、淘汰退出和取缔关闭洗选煤企业名单,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整治方案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核。
(三)整治实施(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对确定取缔关闭的在两个月内完成关闭工作;对确定淘汰退出的在两个月内,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令其注销登记、税务部门要取消登记,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由企业转型、提升使用。取缔关闭和淘汰退出洗选煤企业名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告,加强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对批准保留正常生产的煤炭洗选企业要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对重组整合和新建的洗选煤企业,市能源局要完善设计审查、开工审批等制度,建立合法洗选企业申报、公示制度。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相关县(市、区)专项整治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指导,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相关县(市、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定期监测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进展情况。
(四)检查验收(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本次洗选煤企业专项整治验收按照“属地全面验收、市级抽查核查”的原则进行,各相关县(市、区)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行文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对各相关县市区《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抽查核查,对目标任务未完成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正常运行的洗选企业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
(五)率先突破
按照全市环境治理总体要求,“一城三区”作为重点区域率先突破,2019年6月10日之前按上述内容完成摸底核实,建立洗选煤企业明细台账。市直各有关部门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对各相关县(区)摸底情况的核实认定。2019年7月10日之前完成方案编制、上报、审核工作。2019年9月15日之前完成取缔关闭和淘汰退出两项任务,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于2019年10月份进行抽查核查。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为强化对洗选煤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全市洗选煤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开展洗选煤行业的专项整治对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深远意义,切实增强对洗选煤行业专项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发现和总结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职尽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根据本方案,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各阶段实施的主要任务及进度要求;要强化部门上下协同,同步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解决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下一级的指导和监督,层层压实责任;要建立健全监测评价机制,对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监测评估情况适时对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进行调整优化;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加大洗选煤行业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及时进行权威解读和信息发布,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